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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大河报 时间:2017-09-30 21:16:23 浏览次数:1283次

       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87号令是政府采购领域基础性部门规章,也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后,政府采购领域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近日,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我省如何贯彻落实87号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说87号令是政府采购领域基础性部门规章?
答:政府采购领域引入招标投标是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也是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因此,招标方式,特别是公开招标成政府采购最主要、最广泛应用的采购方式。据统计,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规模占总规模的64.1%,而河南公开招标规模占总规模的比例高达83%。由此可见,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尤为重要和迫切。2004年财政部就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最多、最受关注的部门规章,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然而,经历十多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与市场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落实“放管服”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18号令已不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亟须进行修订。87号令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18号令进行修订的。
问:87号令有哪些重大调整和创新?
答:87号令共7章88条,在18号令的基础上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改54条。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要求的细化补充,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保持了和政府采购其他规章制度的一致性。在立法理念、招标程序、交易规则、权责设定等方面都有重大调整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了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改革理念。18号令侧重招标程序设计,对于采购需求和结果的监管制度设计较为薄弱,重程序轻结果,导致一些项目需求和结果不匹配,造成“采非所需”,还有些项目合同履约验收不到位,造成“供非所采”。87号令在优化招标程序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前伸后延了采购管理,即从源头强化采购需求的确定,又从结果强化履约验收,改变了原来“程序合法结果即合理”的观念。
(二)体现了“放管服”要求,将采购权更大限度赋予采购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主体,87号令赋予采购人更多的采购权,如将原来评标委员会履行的资格审查权交由采购人,技术复杂项目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权利,设定项目最高限价的权利,邀请招标中推荐投标人的权利等。放权采购人的同时,完善招标过程权责对等的机制,如明确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策功能、内控机制建设、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五大责任主体。
(三)体现了简程序提效率的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效率低下、程序繁琐一直为社会所诟病。87号令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法律框架下对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了优化,如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明确投标人不足3家不再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审评标报告的时间;明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以及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期限等时效要求;告知落标供应商评审得分和排序;取消自行选定专家、协议供货采用非招标方式经财政部门批准等规定。
问: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87号令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87号令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1.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一是要求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二是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三是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五是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六是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一是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二是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列举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明确了中标公告期限。四是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控管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补充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增加了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同时,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前提下,允许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正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操作性问题,避免因微小错误“推倒重来”。
当然,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既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问:87号令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87号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完善:一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二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三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便利度。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的应当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
问:87号令在强化采购活动各方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为此,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四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问:87号令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省财政厅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宣传贯彻落实87号令是近期我省政府采购一项重点工作。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通过河南日报、大河报、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对87号令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培训工作。编写解读材料,举办培训班,对采购人、市县财政部门、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进行专项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87号令的内容和要求。9月21日—22日已经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县财政部门进行专题培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培训也在积极准备中。三是研究制定落实87号令的相关制度措施。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落实措施。同时,我们将及时跟踪了解87号令执行情况,就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问题,在法规制度框架下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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