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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报道: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来源:四川新闻网 时间:2017-03-15 10:13:32 浏览次数:1127次

工商执法人员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管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报道

 

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这一主题的提出,旨在倡导网络经济下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搭建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共治平台,建设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在遂宁市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的当下,如何以践行这一主题为契机和抓手,切实解决网络消费维权的突出问题,构建消费维权新格局,进而打造放心舒心消费大环境?市消委会与本报联合特推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报道。

 

大数据 看2016消费维权

 

2016年,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14450件,处理投诉举报3331件,办结率达99.70%。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1.63万元。其中,在“遂宁红盾春雷行动2016”专项行动中,共接消费者来电828件,受理消费者咨询298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53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4.08万元,共出动执法人员735人次,取缔无照经营98户,查处案件435件,案值336.2116万元;全市法院审理涉及消费纠纷案件426件;

 

开展商品质量抽检730个批次、35个商品品种,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36件,罚款76.72万元;

 

整合市级部门消费投诉举报热线16条,面向全市公开征集遂宁“3·15”消费维权志愿者28名;

 

全市共完善了55个12315联络站和90个12315维权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以案说法

 

从这些网络消费侵权案例中“涨”维权知识

 

消费维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放心舒心消费大环境建设。特别是随着网络消费的增长,随之而来的网络消费维权对广大消费者显得尤为重要,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定位为此,凸显出重要意义。日前,在市消委会发布的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网络侵权案例共3件,我们特对这些案例进行解读评析,以期对广大消费者切实预防消费侵权、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起到借鉴作用。

 

案例一

 

外卖网上买消费券

 

到店消费被拒绝使用

 

【案情简介】2016年1月7日,消费者郭女士向遂宁市消委会投诉称:她于2015年12月30日在“某某外卖网”上以14.8元的价格抢购“某某海鲜米线”团购券200张。根据某外卖网描述“此券原价72元,抢购价14.8元,套餐内包含米线4份”。消费者使用此券消费时,该店拒绝提供服务,称信息误发错了,14.8元只能是1份米线而不是4份。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外卖网、“某某海鲜米线”应该按照最初的协议执行团购券。

 

【处理结果及评析】调解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后,经营者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错误,“某外卖网”和“某某海鲜米线”积极接受调解建议,愿意按照消费者在“某外卖网”购券时的协议内容提供4份米线。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本案例是一起网络消费纠纷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消费券已属于消费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能以自己疏忽大意书写错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

 

案例二

 

餐饮外卖店购买消费券

 

实体店却关门了

 

【案情简介】2016年8月9日,王某投诉:自己在某专门从事餐饮外卖网站上购买了某款凉粉消费券30元,去实地消费时发现该凉粉店已经停止经营了,购买的消费券无法消费,投诉该餐饮外卖网站作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及评析】市工商局网监科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通过调查并实地了解情况,经协调,最终餐饮外卖网站退还了消费者30元。

 

本案例是一起网络消费纠纷案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餐饮外卖网站对网站的疏于管理,未对已停止营业的经营者信息进行删除,造成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券无法使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由餐饮外卖网站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三

 

网购验货后付款

 

当心商品不对版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消费者叶先生向射洪县消委会金华分会投诉称:他在某购物网站上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部手机,负责快递的某快递公司电话告知其需先付清3000元的购物款后方可领取快件,且不让收件人先验货。叶先生担心付款后手机货不对版,造成损失无法追回,就向射洪县消委会金华分会投诉,要求先验货后付款。

 

【处理结果及评析】接诉后,工作人员向快递公司宣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收件人验收快件的权利,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网络销售方)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消费者可依法行使先验货、后签收付款的权利。经调解,消费者终止履行网络购物合约,拒收该手机。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快递企业与网络销售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验收快件服务,并保障消费者享有查验快件的权利。因网络销售公司及快递公司拒绝为消费者提供验收快件的服务,消费者有权终止履行网络购物合约。

 

创新改革

 

为放心舒心消费上把“锁”

 

随着网络消费越趋旺盛等消费形态的扩展、消费维权意识的提升等带来的新变化,市消委会表示将坚持改革创新,结合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诚信主题,不断强化诚信经营意识,努力探索消保维权工作新思路、新办法,构建消费维权新格局。

 

关键词:社会共治

 

以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为统领,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间协作机制,巩固“12315”系统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食药监、质监、卫生、交运、旅游、公用企业等投诉热线融合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全面落实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制度,探索在全市景区、闹市区建立消费纠纷民间现场调解室,把消费争议化解在企业,化解在源头;

 

加强“诉转案”对接机制运用,聘请律师担任消费纠纷调解室法律顾问,为消费纠纷调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关键词:质量抽检

 

开展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领域开展商品和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加大对不合格商品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优化遂宁市消费环境。

 

关键词: “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

 

加强对市本级“一条街、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示范创建,以及快递行业、出租车行业、保险行业、餐饮行业等试点创建,狠抓水、电、气等社会公用企业行业创建;

 

积极培育绿色产品品牌,不断充实遂宁市“绿色产品”目录和“绿色服务企业”目录,继续依托“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企业诚信经营“红黑榜”,倒逼企业不断加强诚信建设;

 

制定出台遂宁市“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指标评价体系,及时总结创建经验,推动各县(区)开展全面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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